见证取样程序是:
1、取样见证人由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具有资格的建设或监理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应向工程受监督的质量监督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单位及见证人授权书》;
3、施工单位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旁见证;
4、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并与取样人一起将试样交于检测人员;
5、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姓名,发现试样不合格情况时首先要通知见证单位。
根据《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