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人作出担保或设定物的担保,当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蒙受损失时,对担保人进行清偿。体现了二者之间的权益关系。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付款保证,通常都包含了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支付保证。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出具了自己负责的担保证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反担保。也被称为补偿约定或反担保。
当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对其代债务人清偿的债务,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由于债务人不能偿还而使追偿权落空,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这种债务人反过来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反担保。
“反担保”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需要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保证其实现。